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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而且损失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实务中,货物所有人(通常是收货人)欲证明其损失,则必需提供货物买卖合同、支付货物
价款的单据凭证。在

CIF 价格术语下,还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而因果关系则需要综合运用案

件背景资料、生活常识等证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有符合合同约定和近因原则的损
失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第四、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确定灾难事故性质、程度、范围的费用和施救费用。保险人只
承担按照法定用途、性质、标准支出的费用,例如《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
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

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

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
之外另行支付。

 

  

2、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在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主张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启动理赔程序,对经查证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无法定拒赔理由,同时各项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关联的损失,保险人应当
尽快赔付。本文主要分析保险人几种常见拒赔理由下的举证责任。

 

  第一、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对此,保险人首先要证明除外责任条款具有法定
约束力,也就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

履行了明确该告知义务。其次,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属于

“列明的除外责任”。例如在机器损

坏险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依据《合同法》或者《买卖合同》(投保时应提供),证明被保险人
遭受的损失属于

“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

”,即使被保险人已放弃或者事实上得不到供货方的赔偿,保险人依然有权拒赔。 

  第二、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未生效。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下列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保险合同依法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的证据材料为批改申请书、批单。合同解
除的证据材料包括解除事由的存在和解除权的行使两方面。在实务中,常见保险人不依法行
使解除权而导致的被动,比如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或者仅以口头通知。根据《合同法》,下列
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
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等。

 

  第四、支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施救费用,按照《保险法》,其目的是避免或者
减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人除获得赔偿的损失,其标准是

“必要和合理”,也

就是无异常原因,不得超过施救时所合理预期的费用。物价部门的证明材料是保险人经常提
供的资料,其证明力也比较强。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得出本文所述案件中保险人官司主要输在举证的结论,因为在索赔过
程中放弃、变更、补充材料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不能仅仅依据已被变更或放弃的材料
与变更后的材料存在矛盾为由,拒绝赔偿,其欲拒赔,就必须依法充分举证,否则就会承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案例中的“有理却输官司”。随着入世后我国保险业的快

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在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只
有不断学习,深入研究熟练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
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