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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1 号国家主席令 1998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建筑活

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许多人从字面理解,

“建筑”就是指各类房屋建筑,“设备”指的是建筑设备或公用设备,

而建筑内的水、暖、卫、电、电梯等设备的安装附属于建筑工程;

“国家仅推行(房屋)建筑工

程或土建工程的监理制度

”。并且由此推论出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的关系:“任何建设项目都

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工程两个组成部分,这两个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 6,“建设监理的

对象是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其中也包括设备的安装过程,但仅限于设备安装过程的土建
部分;设备监理的对象则是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工程,在设备安装工
程中与建设监理之间是上下序的关系。从监理制度和监理分工上看,建设监理和设备监理之
间有明确的分界线,即设备监理负责设备安装工程中土建施工完毕后的设备安装工作。

…” 7 

  上述观点把

“建筑活动”狭义的理解为“建筑活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建工程”,

同时做出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监理=房屋建筑监理=土建监理”的错误推论。 

  准确把握

“建筑活动”的涵义非常重要。“各类房屋建筑”指的是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

“与其配套……设备”不仅仅是指建筑设备或公用设备,而“建筑活动”是指“建设行为”,其
内涵与

“建设工程”相一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号 2000 年 1 月 30 日发布)、《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 2004 年 2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

 

  两部法规

“建设工程”的定义是对《建筑法》“建筑活动”涵义的拓展和修正。

《建筑法》是两

《条例》上位法;同时两《条例》是新法,《建筑法》是旧法;两《条例》又是《建筑法》有关质量

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两《条例》是特别法,《建筑法》是一般法。不同的法律
对同一事项,可能会有不同规定,这就存在规范竞合的问题,一般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此原则,两《条例》

“建设工程”的定义是对《建筑法》

“建筑活动”修正。 
  事实上《建筑法》是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遵守的上位法、一般法。由于《建筑法》
立法时间较早,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已不能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发展形势的需要,所以
要尽快推动《建筑法》的修订,使之真正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根本法律依据。

 

  而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指的是国家推行“建筑(活动)”“工程监理制度”,或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的对象包括了设备安装工程,而不是所谓的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其中

也包括设备的安装过程,但仅限于设备安装过程的土建部分

”。 须知,建设工程监理除房屋

建筑工程专业外还包括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
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共计

14 个专业类别。另外,也不是“任何建设项目都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工程两个组成部

”,例如公路建设项目既没有(房屋)建筑工程,也没有设备工程。 

  

2.4 建设监理对设备的关注主要限于设备到达现场 

  

“由于建设监理对设备的关注主要限于设备到达现场之后的检验和安装过程,其工作的

空间往往仅限于工地现场,如果此时发现设备有问题,也只能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改造,设
备本身的质量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建设监理的对象是与设备安装相关的的土建部分,

而设备监理则着重于其后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两者的业务内容是互补的关系。

” 8 

  该段论述本身不能自圆其说,既然建设监理的对象仅仅是与设备安装相关的的土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