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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到现代以来,鉴于个人主义的泛滥,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
原则等民法新原则兴起,其目的在于从公共和群体利益角度对盲目和极端追求个体利益的
行为进行矫正。然而,民法典这种只追求当代人内部之利益公平的制度,在当前正面临着新
的挑战。人类正面临着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资源分配、利用方面的新课题,即代际公平的问
题。代际公平的问题产生于以下方面:(

1)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竭和可更新资源的减少。这将

会导致我们传给后代人资源库的多样性的丧失,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会消灭人们所依赖的
资源;

 (2)生态和环境质量的下降。当代人可以廉价地处理废弃物,从中摄取短期利益,

并将这种处置造成的实际费用转嫁给后来人;(

3)资源取得和利用的不公平。由于当代人

相对于未来世代人的优越地位,当代人可能采取损害后代人利益使自己获益的行为。面对这
种世代间的不平等,须推行代际公平的原则,即要在代际之间公平地配置和分配资源和福
利。因而,每一代人都对后一代人负有以下义务:(

1)人类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得以持续;

2)使人类生存所必要的生态学流程、环境质量及文化的资源得以持续;(3)健全、舒适

的人类环境得以持续。

[5] 

由于生态环境恶化的加剧,代际公平已不仅仅是一个伦理学范畴,这一原则已逐渐在

法律制度中得到贯彻和体现。

[6]在民法传统中,德国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内在固有的

社会义务,这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群体利益的理念。物权制度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对不
动产物权权利人环保和生态义务的强化,已成为当代民法不动产法的一个总的发展趋势。

《德国民法典》还在另一方面作了重大突破,

1990 年《德国民法典》加入第 90 条 a 之规定:动

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把传统民法的物的分为物、动物。通过这种区分,进一步强
化了作为动物的相关权利人的生态保护义务。未来世代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例,也已出现在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1993 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授予 42 名儿童诉讼权,使之能以自己及子

孙后代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开发公司砍伐。最后,法官对原
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胜诉,从而使大量的森林资源特别是热带雨林得以保全。

 

义务与权利是一对孪生姐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一方之义务,

即他方的权利,在民法逐渐强化不动产权利人和动物所有人的环保和生态义务的今天,我
们要问,其权利主体在何处呢?当然,我们通常的解释是,这种义务是一种公法的义务,
是行政法上的义务,这是我们解决环保问题的传统法律思维方式。但正如前文所述,虽然环
境保护不得不主要依赖于行政管理,但希望行政管理能完美地解决环保问题无疑是不现实
的。行政权力的短视性(政府只追求自己的政绩)、行政权力的出租效应(权力可能被出租
用于谋取私利)和行政权力有限性(受人力和财力的制约)这些行政管理的先天不足促使
我们作如下思考:为何不规定环保和生态方面的私法义务呢?这样,既不与公法上的义务
相冲突,又可发挥公民和生态组织的力量,二者可相得益彰。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
可予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还可以未来世代人的名义要求其停止侵
权行为,承担恢复生态和环境的治理费用,而后者正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欠缺的。如果规定和
强化了其私法义务,则其相应的权利主体,则是其他社会公众和未来世代人。

 

(二)将未来世代人视为民事主体的可行性

 

将未来世代人视为民事主体不仅有其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民事主体的扩张,可看作

社会进步的一个象征和正义思想的丰富和完善。奴隶曾经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其本质不正
是法律的一个创造吗?未来世代人虽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不能
成为其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障碍。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