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但任何制度自身都难免会带有一些负面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如此。存款保险政策的
实施者
,从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全局出发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政策,但政策当局在制定、
实施存款保险之前
,必须先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
1.制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和承保范围。存款保险行可以通过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风险进行细分
,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则,制定不同的承包范围和不同的保费水平和赔偿比
率供投保人选择。一般经营能力差的存款经营机构会选择较大的承包范围
,同时承担较高的
保费。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
,这属于诱导性信号显示。存款保险行根据参保机构的选择能够较
为合理地诊断出其经营能力和出现理赔的概率
,对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收取较高的保费以抵
偿部分可能的理赔风险
;另外,存款保险行可以加强对这类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的监督管理,
这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的不良后果。
2.建立一套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通过建立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存款
保险行能够对其采取差异性的收费。这方面做的最好的当属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美国
FDIC
在
CAMEL 评级制度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存款风险评级体系。FDIC 将风险分成良好、充足
和不足三大类
,然后把每大类分成三个小类,即得到一个 3X3 的风险矩阵。再根据各个存款机
构的历史经营业绩、风险出现频率等指标将对其进行评分
,根据得分把这些存款机构归入上
述
9 大类中,执行相应的保费标准和监督力度。建立并应用存款机构的风险评定体系 ,从原理
上与上述第一项政策一样
,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问题。并且,风险评级体系属于
事前防范
,可以在有关存款机构投保前确定其经营风险水平,
“因材施教”。
3.存款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是可以通过存款保险
行的监督得到解除的
,但问题也就出在存款保险行和存款机构之间。一些存款保险机构的从
业人员为了获得或扩大保费来源
,会疏忽对参保存款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放任其对所吸纳存
款的肆意操作。因此
,要克服这一弊端,应当从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从业人员两方面入手,一方
面加强对存款机构经营的监管
,另一方面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意识。
4.强化存款者的风险意识。存款保险的负面效应尽管不利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和激励,但也
对防止挤兑现象的产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
,有关部门不能因此放弃这
方面的努力
,因为存款者对存款机构的监督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需要让存款者知道,一家存款
机构对其吸收的存款进行了保险
,并不一定代表着风险发生时,其存款可以得到全部的赔偿。
大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人的索赔放在首位
,但当保额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损失的时
候
,银行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存款者最终还是要承受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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