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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但任何制度自身都难免会带有一些负面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也是如此。存款保险政策的

实施者

,从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全局出发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政策,但政策当局在制定、

实施存款保险之前

,必须先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 

    1.制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和承保范围。存款保险行可以通过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风险进行细分

,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则,制定不同的承包范围和不同的保费水平和赔偿比

率供投保人选择。一般经营能力差的存款经营机构会选择较大的承包范围

,同时承担较高的

保费。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

,这属于诱导性信号显示。存款保险行根据参保机构的选择能够较

为合理地诊断出其经营能力和出现理赔的概率

,对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收取较高的保费以抵

偿部分可能的理赔风险

;另外,存款保险行可以加强对这类经营能力差的参保人的监督管理,

这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的不良后果。

 

    2.建立一套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通过建立存款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存款
保险行能够对其采取差异性的收费。这方面做的最好的当属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美国

FDIC

CAMEL 评级制度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存款风险评级体系。FDIC 将风险分成良好、充足

和不足三大类

,然后把每大类分成三个小类,即得到一个 3X3 的风险矩阵。再根据各个存款机

构的历史经营业绩、风险出现频率等指标将对其进行评分

,根据得分把这些存款机构归入上

9 大类中,执行相应的保费标准和监督力度。建立并应用存款机构的风险评定体系 ,从原理

上与上述第一项政策一样

,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问题。并且,风险评级体系属于

事前防范

,可以在有关存款机构投保前确定其经营风险水平,

“因材施教”。 

    3.存款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是可以通过存款保险
行的监督得到解除的

,但问题也就出在存款保险行和存款机构之间。一些存款保险机构的从

业人员为了获得或扩大保费来源

,会疏忽对参保存款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放任其对所吸纳存

款的肆意操作。因此

,要克服这一弊端,应当从存款机构和存款保险从业人员两方面入手,一方

面加强对存款机构经营的监管

,另一方面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意识。 

    4.强化存款者的风险意识。存款保险的负面效应尽管不利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和激励,但也
对防止挤兑现象的产生、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

,有关部门不能因此放弃这

方面的努力

,因为存款者对存款机构的监督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需要让存款者知道,一家存款

机构对其吸收的存款进行了保险

,并不一定代表着风险发生时,其存款可以得到全部的赔偿。

大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人的索赔放在首位

,但当保额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损失的时

,银行的破产清算不可避免,存款者最终还是要承受一定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罗滢.存款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编委会.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叶德磊.微观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社,2005. 
    [4]陈岩峰.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及我国的理性选择[J].商业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