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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在一起,才能体现行政法的内在美德

.行政法作为一种制度理性. 

“不仅要调整物与物的关

(真),还要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善),更要调整人与物的关系(美)。所以行政法要成为一部具

有内在和谐、真善美辩证统一的现代型法律,就必须在法治行政理念的基础上积极的吸纳生
态性理念,使行政法生态化

    首先,行政法必须具有生态性特性是由行政行为与生态环境的密切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
较为权威的《法理学教程》中指出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并认为既然行政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就不能

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这种理论无论从行政法历史发展还是从现实的状况来看都是不能
成立的。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虽然行政法一开始产生的目的是用以规定行政机关和引导、命
令行政相对主体从事对人的行为以及产生一点的人与人的关系,但随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
破坏和资源危机的加剧,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的加强,行政法的机制开始用于规范和制约
行政机关和引导、命令行政相对人从事对生态环境的行为、形成或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据权
威资料显示

: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各国首先采用的法律手段就是行政法律手

段,首先制定的法律就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

……;迄今为止所形成的具有特色的调整人与自

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大部分是属于行政法调整机制范畴的调整机制。行政法的历史说明行政
法在应对和处理生态问题方面起了其他法律和措施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现实来看环境资源的
规划、环境资源使用权审批关系、土地的征用及超标排污、损害环境资源的处罚都与行政法有
关系,而且大量的事实也表明较大领域对生态环境的认为破坏的后果往往与行政方面的行
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与行政法有关的行为基本都于生态环境
有着直接的联系。

    其次,行政法积极地吸纳生态性理念能够更好的协调人类的发展与保护自然利益的关系 ,
是我国的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是一种平等性的权利经
济,是一种以意思自治、利益多元为前提条件的经济,而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的、不可独占
的资源。也正因为如此,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仅仅靠市场的调节效果不是很明显。这种问
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的介入,而国家的介入往往又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法
通过行政机制来规范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如果通过把生态性理念作为行政法的基
本理念,就可以用这一理念来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每一条文,从而充分体现行政法的生态
性特性。按照传统的发展观来看,社会的发展主要看人均

CNP(国民生产总值)或 CDP 国内

生产总值

)。而这种衡量标准并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真实财富,更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发展

潜力。这种增长是以栖牲环境为代价而取得,这种以工业增长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其
结果往往会导致资源日趋短缺、环境急剧恶化、人民生活质量下降,并最终导致发展的不可
持续性。因此,必须改变单纯以

CDP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做法,把经济发展中所付出

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纳入到成本中进行核算,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确保实现经济、社会、
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而这一切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需要行政法的支撑,需
要行政法对生态及自然环境的关怀和体贴。

  

(二)我国行政法的生态性理念的基本内容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生态法律意识。生态意识是指:

“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

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产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简言之,环境意识即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生态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其生态意识由于个体特殊的社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