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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求赔付保险金额的直接请求权。理论界为这种请求权寻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
主要形成以下四种理论学说

4:

  

1、法定权利说

  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范围和条件,由法律和责任保险契约规定,属
于法定权利。该种学说虽然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提供了法理上支撑,并且也说明了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和责任保险的关系。笔者
以为约定的权利不能与法律上规定上的权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权利和约定上的权利
同等对待,因而该学说没办法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提供法理上的支撑。

  

2、原始取得说

  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人在损害发生的同时,依据法律原始取得与被保险人当时所拥有
的权利同等内容、完全独立的权利。该种学说是在第一种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
与第一种学说一样,该学说混淆了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同时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依法原
始取得的权利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这种权利总是要以责任保险合同为基础。而且这种学说也
没办法解决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的法理支持问题。

  

3、权利转移说

  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被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所享有的
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转移给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
接请求权是一种根据合同所转移的权利,这样,保险人就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
受害之第三人,这样这种学说也就无法给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提供法理上的支撑。

  

4、责任免脱给付说

  该种学说认为保险人处在和被保险人对受害之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地位,如果保险人
处在一种连带债务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险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赔偿后就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事实上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致人损害时或保险人依法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
害之第三人时,才可以在对受害之第三人给付保险金后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显然这种学
说很难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撑点。

  以上四种学说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学者主张将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两
种类型,分别为每一种类型的直接请求权寻找法理上的支撑,这种观点无疑是有可取之处
5.该学者认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的法理支撑的学说应该是原始取得说,因为该
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权利,保险人不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
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险人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之第三人。基
于这种观点该学者认为这种学说不但说明了受害之第三人发生的原因,也说明了受害之第
三人与责任保险的关联。正如上文所述,这种学说忽视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责任保险契约作
为基础,尽管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投保义务,那么这种受害之第三人
直接请求权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原始取得这种权利。因而笔者以为,对不附抗辩事由
的直接请求权应该以法定权利说作为其法理上的支撑,因为该种学说恰好说明了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