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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商品的进口者;三是

“准生产者”,即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商号等标示以表明自己是该

产品的制造者。

[8]另外产品形成过程中的设计者、制作者、加工者、组装者、安装者、包装者也

视为生产者。狭义的生产者是指实际生产者和即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或商号等标示以表明自
己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

“准生产者”。 

  

 

  关于生产者范围的界定,我国和其他国家有简单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
侵权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 年 7 月 4 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9 次会议通过)的解释[2002 年]22 号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任

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以识别的其他标示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产品的制造者
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的

“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生产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3 日第 2002/95/EC

RoHS 指令《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第三条(b)款规定:

“生

产者

”指任何人,不论他们采用的销售技术有何不同,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5 月

20 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 1997/7/EC 号指令包括: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
电气设备的;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
的除外;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
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9]可见这里生产者的范围包括了制造者、标示制造者、进口者或出口

者。

THE FREE DIONARY 中关于

“生产者”的定义为:一个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

人。这里的生产者包含了服务者。

 

  

 

  生态文明建设所带来的影响,是更合理、更和谐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生存条件的
改善,其实我们每个单位、每个人都能加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队伍中去。生态文明的落实需
要从口头到行动,而每个单位、每个人对生产或生活方式的选择和参与都能够直接影响或者
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生产者范围的广泛性,因此生产者
是广义上的生产者,而非仅仅是狭义的实际生产者。

 

  

 

  三、生产者环境的现状及不足

 

  

 

  生产者环境责任分散在各种层次的法律文件中,主要包括:环评责任、

“三同时”责任、

矿产企业违反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的责任、建设单位遵守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任、企业对产
品和包装合理设计的责任、污染者负担、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生产者延伸责
任等环境责任。下面对些许生产者环境责任的现状做出阐述:

 

  

 

  生产者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建设、补办手续和缴纳罚款,
对于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而实际操作中先施工后申报项目环评的现象却十分普遍,
这种行为往往造成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和影响预测失真,环境保护措施无法落实,背离
了环境预防原则。另外,还有许多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并没有严格执行环评,如很多餐饮、歌
厅、洗浴中心、农业、畜牧养殖等小型项目没有进行环评,环保措施得不到落实,排放的油烟、
噪声、废等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对于包装设计和原材料选购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有所规定,第

19 条:

“从事工

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
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的强制性要求。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