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的污染物削减量。为了确定富余的污染物削减量,必须首先建立可供计算富余污染物的排放
基准。美国国家环保局认为:任何一个污染源的基本排放量应当是三个因子的乘积,这三个
因子是排放速率、容量利用率和运行时间。

 

第二:排污削减的可实施性。排污削减必须是可实施的,除了排污削减单位必须具备工

程和技术条件之外,排污削减单位还要和环境管理部门签署协议,提交运行记录。

 

第三:排污削减的可持续性。只有在排放中持续地削减污染物,才能取得排污削减的信

用资格。

 

第四:排污削减的可量化性。排污削减量必须是可以定量测量和定量计算的,即可以用

排放因子、烟囱试验、实际监测,以及产品或生产参数测量和计算得到定量的排污削减量,
鉴定削减前后的排放水平应当用同一方法监测和计算。

 

当排污削减量具备了上述四种特性时,就可以贮存在国家环保局认可的银行中;银行

则为污染源的排污削减信用提供法律上的承认,保证排污削减信用的贮存和流通,为了向
环境和排污单位提供最大的保证,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国家环保局建立了银行贮存
制度,对适于贮存的为排污削减信用的污染物类型,信用的核准,信用拥有者的权利和义
务,信用的买卖和流通等方面的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排污交易制度最初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适用,后来从钢铁行业建立

“水泡”开始,逐渐

推广至水污染控制领域和其他领域。

90 年代,美国在对《清洁空气法》、

《清洁水法》的修改中,

都确立了这一制度。其他一些国家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这一制度,甚至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
的一项交易政策

[8]. 

从以上不难看出,排污交易系统的运行包括三个基本的环节:(

1)某区域或社会愿意

接受或容忍的污染程度的公共决策;(

2)对产生污染权利的限制与分配;(3)建立有价

买卖排污权的市场。

 

这样一个交易系统的建立,涉及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美国国家环保局排污交易政策

最终报告》的将这些问题归纳为

[9]:(1)可交易的许可证范围;(2)基准线的确定;

3)交易价格的初始确定与市场价格;(4)许可证信用(产生及使用);(5)环境效益

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6)交易的通用原则;(7)对地方政府的审查与监督;(8)技术性

文件。这些问题是建立交易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环境使用权的确立

 

我国学者早就注意到美国环境法中的

“泡泡政策”或“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有矶嘌 д

咴谘芯恐泄

?摹拔廴救 ń 灰字贫取薄 5?牵?钊瞬晃抟晌实氖牵赫庵纸灰椎谋甑氖恰拔廴救 ā

甭穑课廴救ㄊ且恢质裁葱灾实娜

?

ɡ 咳绻?诜?缮铣腥稀拔廴救 ā 保?癫皇且?哉庵秩 ?

ɡ 峁┍;

?绻?庵秩 ?

ɡ 艿搅饲趾 Γ?挂??芯燃谩 5?苑乐位肪澄廴疚?康牡幕肪撤ㄒ?;ぁ拔廴救 ā 保磕

衙馐谷瞬

??骋桑?呒?弦菜挡煌 ā C康蔽揖痛擞胙 д 呙翘致凼保?蠹乙?幢芏?淮穑??锤纱喔嫠

呶遥

?廴救 ú 皇欠?缮系娜 ?

ɡ U庖换卮鸶?橇钊四??涿睿??缮瞎娑ㄈ ?

ɡ 皇欠?缮系娜 ?

ɡ 鞘裁矗

课乙晕

??虻サ乩斫饷拦?盼劢灰字贫炔⒔?涑浦??拔廴救 ń 灰字贫取笔谴嬖谖侍獾模?梢浴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