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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当代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等,同时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动植物生长,造成
基因突变,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完成这一系统
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科技、伦理、法律等多种手段来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
护。其中,法律无疑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
道。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综合的,需要运用全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
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刑法与行政法来保护环境
是不够的,因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
刑法只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它既不能消灭危害环境的根源,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着眼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
主要执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在侵权受害时,无法回复和填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民
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中可以弥补刑法与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导致另一部分受到损害
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

2)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

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到恢复。

3)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使全体公

民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
业的发展。(

4)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弥补了受害人的

损失,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增长,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
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
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完善性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
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
法律后果。

  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节侵

权民事责任第

124 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

责任比较,它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处理
环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也不能很好的预防污染的发生。对于我国环
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民法学者多有论述,本文也将着重论述
这二个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