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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列举的危险废弃物,其中分别为:没有许可证、故意违反许可证所规定的材料情况和要
求,故意违反临时性适用规则或标准所规定的材料情况或要求的;

 (3)在证明符合行政

当局规定的申请、标签、证明、记录、报告或许可证或其他文件中,故意隐瞒有关材料信息或
对材料作虚假描绘或陈述;(

4)故意制造、储 存、处理、运输、处置、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危险废弃物或用过多的废弃油,并故意毁坏、篡改、隐瞒或者不报送应当保存或保送的记录、
申请、证明、报告或其

 他文件;(5)没有证明而故意运输或导致运输根据本章应有证明的

危险废弃物或用过的废弃油;(

6)未经接受国同意故意出口危险废弃物,或在美国和接受

国政

 府签定有关于运输、处理贮存或处置危险废弃物的注意事项、出口和执行程序的国际协

定时,以不符合这种协定的方式故意出口危险废弃物;(

7)故意贮存、处 理、运输户或导

致运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没有被本节列为危险废弃物的用过的废弃油,而其中分别有
两种不同情形:即故意违反许可证所规定的材料情况或要

 求和故意违反适用规则或标准所

规定的材料情况或要求的。基于确切的罪证,每违犯一一天得被处以

5 万美元(在 1984 年

修正案颁布以前为

2.5 万美元,在违 犯第(1)或第(2)的情况下为 50000 美元)以下罚

款,或处以

2 年(在 1984 年修正案颁布以前为 1 年)(在违犯第(1)或第(2)项的情况

5 年) (在 1984 年修正案颁布以前为 2 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两者。如系再犯,其最

高刑包括罚金和监禁都应加倍。

”第 5 条规定:“任何人违反第 4 条 (1)、(2)、(3)、

4)、(5)、(6)或(7)之规定,故意运输、处理、贮存、处置或出口危险废弃物,并且同

时知道其行为使他人隐于濒于死亡或

 严重身体伤害危险之中的,在定罪的基础上,应处以

2.5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 1 5 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果被告是组织,在定罪的基础上,应
处以

100 万(美元)以下罚金{6}(P.391-393)

 
 

 《清洁水法》(Clena water Act)中的环境犯罪。

《美国法典》第

33 篇第 1319 节第 3 条规定

的违反该法污染水域的犯罪行为有四种:
 
 

 第一,过失违法。任何人过失违反《美国法典》第 33 篇第 1311、1312、1316、1 

317、1318 、1328 或 1345 节,或过失违反有关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或限制性附
加条件,或者过失将污染物或危险物排入下水道或污水处

 理站,并且知道或者按理应该知

道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或者致使该污水处理站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限额或条
件的,应被处以每天

2500 美元以上 2.5 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 1 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如系二次定罪,应被处以每天

5 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 2 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第二,故意违法。出于明知或自愿而非疏忽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应被处以每天

5000 美元以上 5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 3 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系二次定罪,应被处以每天
10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 6 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第三,故意危害。故意违反上述等节,或故意违反有关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

件或限制性附加条件,并且同时知道因此置他人于濒临死亡的危险或严重身体

 伤害中,在

定罪的基础上,应被处以

25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 15 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被告系组织,

在定罪的基础上,应被处以

100 万美元以下罚金。如系二 次定罪,最高刑包括罚金和监禁

都应加倍。
 
 

 第四,虚假陈述。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

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绘或说明,或者故意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

 的监测装置或方

法进行篡改、毁损或丢弃的,在定罪的基础上,应被处以

1 万美元以下罚金或 2 年以下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