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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似乎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直至取消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制度。(

2)关于保险公司

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仍然过分强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严格限制保险资金运用
的方式,虽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保险
公司的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方式问题。(

3)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

式实行法定主义,本次修改允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没有对
保险法所规定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作出必要的调整,实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