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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无线电规则》,卫星频率

/轨道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类:一是协调法,

即通过申报与协调的手段合法地 先登先占 ,即对于非规划频段的卫星频率

/轨

道分配,需经过申报、协调和通知三个阶段,以获得所需要的卫星频率

/轨道,

并且能得到国际保护

;

二是规划法,即通过规划的手段 平等 分配、规划卫星业

务资源,具体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

5 条、第 9 条及第 11 条的脚注,以及

附录

30、30A 及 30B 进行。

  (

2)协调法第一阶段:提前公布资料

  关于协调法分配机制,第一阶段为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阶段(简称

A 阶

段)。《无线电规则》第

9 条第 I 节规定,卫星网络申报需要提前向 ITU 无线

电通信局(

BR)报送关于卫星网络或卫星系统的一般性说明资料(即 API 资

料)。网络申报的基本内容包括轨道、波束、频段、极化、业务类别、发射类
别(带宽、信号强度)、应用类别、要求的保护比(如载干比(

C/I)、信噪比

S/I))等。A 阶段是协调和通知阶段前的必经阶段。API 资料应不早于该网

络规划启用日期前

7 年,最好不迟于该日期前 2 年。

  (

3)协调法第二阶段:协调

  第二阶段为卫星网络协调阶段(简称

C 阶段),其协调程序按《无线电规

则》第

9

条第 节进行。申请国必须在

API 资料被接收后的 2 年内,按《无线电

规则》附录

4 的要求提交详细的卫星网络资料(即 C 资料)。BR 将在国际频

率信息通报(

IFIC)特节中公布 C 资料。有协调要求的主管部门和发起协调要

求的主管部门,在

C 资料公布之后 4 个月内给相应主管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

及理由的答复,否则就视为同意。

  (

4)协调法第三阶段:通知登记

  第三阶段为卫星网络通知登记阶段(简称

N 阶段),其通知程序按《无线

电规则》第

11 条及决议 33 进行。第 11.25 款规定,通知资料(N 资料)送交

BR 的时间不应早于频率指配投入使用日期前 3 年;第 11.43A 款规定,如果对
已送了

N 资料并已投入使用的频率指配进行修改,则所作的修改应在修改通知

日期起

5 年内投入使用;第 11.44 款规定,N 资料投入使用时间不能晚于 API 资

料接收日期(

1997 年 11 月 22 日后)起 7 年。所有通知信息将由 BR 做进一

步的技术和规则验证。经审查合格后,该频率指配才可以记录在国际频率登记
总表(

MIFR)内。此后的其他各主管部门新建的卫星网络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

扰,即使受到它的干扰也不得提出申诉。

3 卫星业务所涉及的频段及电波传播特点

  

3.1 卫星业务涉及的频段

  卫星业务是一种国际性业务,必须遵守《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频率划分
规定。《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在其所分的世界三个区域内是基本一致的。
各国的频率划分,除个别被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表脚注条款认可外,一般与国
际划分也是一致的。根据《无线电规则》第二章第

5

条 频率划分

:空间业务频

率划分,低端涉及

2501kHz 的空间研究业务,高端涉及 275GHz 的卫星固定

(地对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