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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

24h,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h。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

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h 后,工程师不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1.工程师如何处理设计变更?

答: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

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发包人

产生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

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

(2) 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

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

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

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

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发包人和承包人

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