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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四)废水超标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法律责任为限期治理和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如上所述。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
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关闭。

 

  (五)偷排水污染物的行为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

“采取其他

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有多种情形,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

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

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上述规定采取措施、
给予处罚。

 

  (六)违反限期淘汰制度的行为

 

  

2010 年 8 月 5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2010 年造纸等 18 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名单予以公告。

18 个行业 2010 年淘汰落后产能共涉及企业 2087 家,其中涉及造纸企业 279

家。

 

  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
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执法
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情节严重需责令停业、关闭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对于建设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目,则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七)违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预案制度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
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
对其处以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
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并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
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