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防火设计
1 、综合性建筑设计中,上层其他功能部分的交通核心筒
的安全疏散楼梯出口,须经过底层商业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 。
2 、地下室设计中将设备用房(专为汽车库服务的通风、
排烟机房除外)设置在汽车库内,合划一个防火分区。
3 、复式地下汽车库(有自动灭火系统)划分防火分区时
仍按最大允许面积
≤ 4000m
2
划分。
4 、地下汽车库虽设有几个人员安全出口,但均须通过与
地 上 建 筑 共 用 的 楼 梯 间 , 才 能 抵 达 室 外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无 一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 、位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的库房,设计未按实际使用功
能 明 确 存 放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 或 火 灾 荷 载 ) , 并 按 规
范划分防火分区,一律注明为
“丁、戊类库房”。
6 、高层住宅的合用防烟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外窗
为推拉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不足
3m
2
。
7 、公共建筑中的厨房与其他建筑部位的隔墙上的门窗采
用普通门窗;住宅厨房内顶棚采用
PVC 条板或铝塑板。
8 、商业等大空间防火分区间设计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但
未 考 虑 火 灾 时 当 防 火 卷 帘 完 全 落 下 到 位 后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疏 散 口 的 数 量 、 宽 度 以 及 房 间 内 最 远 点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距离不能完全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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