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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防火设计

    1 、综合性建筑设计中,上层其他功能部分的交通核心筒

的安全疏散楼梯出口,须经过底层商业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 。

    2 、地下室设计中将设备用房(专为汽车库服务的通风、

排烟机房除外)设置在汽车库内,合划一个防火分区。

    3 、复式地下汽车库(有自动灭火系统)划分防火分区时

仍按最大允许面积

≤ 4000m

2

划分。

    4 、地下汽车库虽设有几个人员安全出口,但均须通过与

地 上 建 筑 共 用 的 楼 梯 间 , 才 能 抵 达 室 外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无 一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 、位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的库房,设计未按实际使用功

能 明 确 存 放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 或 火 灾 荷 载 ) , 并 按 规

范划分防火分区,一律注明为

丁、戊类库房

    6 、高层住宅的合用防烟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外窗

为推拉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不足

3m

2

    7 、公共建筑中的厨房与其他建筑部位的隔墙上的门窗采

用普通门窗;住宅厨房内顶棚采用

PVC 条板或铝塑板。

    8 、商业等大空间防火分区间设计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但

未 考 虑 火 灾 时 当 防 火 卷 帘 完 全 落 下 到 位 后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疏 散 口 的 数 量 、 宽 度 以 及 房 间 内 最 远 点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距离不能完全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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