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我国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已有一些特种设备形成了固有的监督管
理体制并行之有效,所以对于某些特殊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需要改变
现行管理体制,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
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
用起重机械、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条规定: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制定。
”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8 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
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
全监察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
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