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 - 2001 )
强制性条文的理解与应用
1 工程建设建筑技术制约机制概况
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不但要有完善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而且还要有一
个切实可行的技术制约机制。世界上各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建筑市
场,均实行一套完整的建筑技术制约机制,采用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建筑技术制约体制由建筑技术法规和建筑技术标准两部分组成:技
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
共利益的技术要求以及考虑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
下来,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是违法的,将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技术标准是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性文件,是推荐性的,允许自愿采用,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技术法规是制定技术标准的依据,技术标
准是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两者是互相联系、协调配套的有机整体。我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后,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也同样面临与国际接轨的课题,而其中很重要
的方面就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的接轨,改革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
建立起在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
我国的建筑技术制约机制,在建国初期基本借用或参照了原苏联的模式,
后来一直到计划经济时期,采用的是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规定标准一经发布,
即是技术法规,所有条文按强制性标准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1988
年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90年 4月,
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确定了我国实行强制标准
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建设部于
2000年 4月 20日发布了《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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