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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
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
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
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0.45Mt/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
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
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
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
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
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
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
供的

“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

T 17766 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

质资源量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

A、附录 B 和

附录

C。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
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
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
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
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 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 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 85%;
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 70%、75%和 80%。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
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 20 年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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