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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被告应支付原告

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

47,600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

47,600 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

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

1)被告某物业开发公司在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至被告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续签了书面劳

动合同,应认定此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双倍

工资。但是,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被告应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

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原告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应

自该日起一年内向被告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其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主张权利,确已超

过仲裁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计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