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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

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

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

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