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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922(颁布时间)
20120101(实施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7 号(文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9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

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

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

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
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