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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
1989年10月
关于颁发《
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
SDJ 2—88的通知
能源电规[
1989]318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 规
程》
SDJ2—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 设计技
术规程》
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 程》SDJ2
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 动,在国家
标准《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 的设计,按国
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 行;对于63~110kV
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SDJ2—79 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 管
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
1.0.1条 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 会主
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经
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1.0.2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 本建
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 采用
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 定合
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 改建工
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和能
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
2.0.1条 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 城建
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 职工
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 最佳
方案。
2.0.2条 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