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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4 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 2009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第 82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月
十三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
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
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
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
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