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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
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
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
初始注册
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
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
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表及复印件的份数: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
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
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
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
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
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申请
延续注册
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