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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的农业部文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1158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贯彻实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
946 号公告精神,现就农药产品有
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第
946 号公告关于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对阿维菌素等 47 个农药品种的单制剂产品部分
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见附件
1)。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登记的相关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件 1
规定不符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与附
1 规定不符的,按照第 946 号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二、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的
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新增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按照第
946 号公告规
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批准有效成分含量低于
30%的草甘膦水剂登记。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和已批准
登记的草甘膦水剂,其有效成分含量低于
30%的,应当按照相近原则和本公告第四条(一)、(三)、(四)项的规定,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逾期不再保留其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
生产批准证书。
四、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已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尚未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二)已批准临时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正式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已批准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在申请续
展登记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
(三)生产企业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后,相应的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可在申请换证或更名的时候申请变更。
(四)生产企业在进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2);
2.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标准编制说明;
3.变更后的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