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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
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
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
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
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