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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1 
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
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主任:张 平
20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