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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
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
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自二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马凯
○○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
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
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
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
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
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