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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2]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所担负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
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 号)的
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
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
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
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
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
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
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
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
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
更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
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
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
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
报送基建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