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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 第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 2014 年 4 月 4 日经
第 3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杨传堂
2014 年 4 月 9 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
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
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
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乙级监理”删除。
三、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 2014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30 日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4 月
9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
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
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
督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