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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6 年第 7 号令)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
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
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
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
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
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
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
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