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
5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 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已于
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
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
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
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