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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公布,根据
2011 年 5 月 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
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
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
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
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
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
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