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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局令第 16 )【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16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
0四年八月九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
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
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
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