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9 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
2004 年 5 月 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年七月八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
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
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
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
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