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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按属地化、社会化
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其中,公司缴费率控制在员工
工资总额的 6%左右,员工缴费控制在本人工资收入的 2%。视情况,按规定相
应调整费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
第五条
员工享有有薪病假。请假程序及请假标准见员工请假办法。
第六条
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公司认可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
帐户分立及支付
第七条
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约 30%)计入当地统筹基金,
其余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年龄段确定不同比例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第八条
规定当地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
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第九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不由统筹基金支付,公司可参加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
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