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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政策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
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应招标项目应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梅江区工程建设项目在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
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