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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新三板挂牌审查中的相关问题
搏实资本 新三板在线转载
2015 年 10 月 1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了《机构业务问答(一)——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有两个重
要问题获得明确:
1、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
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3】 54 号,简称“54 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 过程中,
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
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2013 年 12 月 26 日,证
监会发布了 54 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
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
际股东超过 200 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
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
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 54 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 IPO
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
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 54
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
以下 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
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
权基 金。此次,股转系统在 54 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
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2、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
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
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
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