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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推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防止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占用、损毁,保障城市排
水畅通,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 152 号,2006 年)、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
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 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266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以上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通知》(湘建城〔2013〕118 号)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简称污水)
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入城市污、废水的管网、
井池、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
及其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
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
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