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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城市排水管制运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防治城市
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
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喀什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排水规划、设施建设、运行、使用、管
护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任何自备供水水源井与城市公共排水
管网连接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接纳、输送、处
理城市的污水、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降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氧化塘、
泵站、窨井及其他市区单位、个人产权范围内自建的排水设施及产权界址以外自
建的与城市排水干管连接管道、附属设施等均属城市排水设施组成部分。
第四条
喀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组织排水
规划编制,授权排水管理单位行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设施维护、污水处理
等工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第五条
排水设施是城市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的权
利和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城市排水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行业管理、建管并
重”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组织编制排水规划,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同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