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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与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所属管
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
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
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喀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喀什市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二次
供水水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城市供水工程规范(水压标准)》供
水,水压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产权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并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
设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
水企业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
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