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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根据我厂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报销的规定

公务出差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

训、考察等。

二、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职 标

   准

 务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北 京 . 上 海
广 州 . 深 圳
珠海.汕头、
海南.厦门

省会

城市

其它

地区

厂领导及已聘

高级职称人员

200

180

150

中层及已聘中

级职称人员

180

150

120

一般人员

150

120

100

(一)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部分由个人负

担20%。

3、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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