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实施,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根据我厂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出差报销的规定
公务出差指本单位职工派往外地从事公务工作,参加会议及短期培
训、考察等。
二、差旅费报销基本标准
项
等
级
目
职 标
准
务
交通费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特殊地区
一般地区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汽
车
北 京 . 上 海
广 州 . 深 圳
珠海.汕头、
海南.厦门
省会
城市
其它
地区
厂领导及已聘
高级职称人员
软
卧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普
通
客
车
200
180
150
中层及已聘中
级职称人员
硬
卧
三
等
舱
180
150
120
一般人员
150
120
100
(一)住宿费报销的规定
1、住宿费指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相关附加费等费用。
2、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节约不补,超支部分由个人负
担20%。
3、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不得报销住宿费。
4、参加会议等统一组织活动和协助工作期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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