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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龙岩卷烟厂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QZ/RL0005—0002

                                       A/0—2002/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

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

力和职工的归属感,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以进一步调

动我厂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劳动部[1995]464 号《关于建

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1996]13 号《福建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闽劳险[1992]003 号《福

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厂

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

(以下 补充养老保险 称 企业年金 )。为加强企业年金的管

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该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

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我厂企业年金以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 5%提取,

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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