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龙岩卷烟厂职工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QZ/RL0005—0002
A/0—2002/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
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
力和职工的归属感,鼓励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以进一步调
动我厂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劳动部[1995]464 号《关于建
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闽政[1996]13 号《福建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闽劳险[1992]003 号《福
建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厂
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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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补充养老保险 称 企业年金 )。为加强企业年金的管
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该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
第三条:企业年金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自主
决定,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不补充。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我厂企业年金以全厂职工工资总额的 5%提取,
列入企业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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