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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加班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劳动工资分配的合理性,根据《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503 号
文,以及国家局《转发劳部发[1994]222 号文〈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部门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加班工资的
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 加班工时及工资的计算:

1  

、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40 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 21 天。由

于我厂机关科室和生产车间的日工作时间均不足 8

 

小时,因此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也不一致。

职工的日(天)工资标准的折算按职工本人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除以月制度工作天数计算,职工
的工时(1 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天)工资标准除以 8 小时计算。
2  

、 厂部因生产需要,安排部分生产车间(含与之配套的部门)连续生产且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制度工时

的,又未安排其他时间给予补休或调休的,则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支付:
① 职工在日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职工日(天)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计发加班工

② 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按职工日(天)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计发加班工资;
③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职工日(天)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计发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发布的法定节假日共为 10 天,具体为:
新年 1 天(1 月 1 日)
春节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庆节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二、以下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不能享受法定制度工时以外的延时加班、休
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按 1的天数安排补休或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
式给予调休,具体工作岗位为:

1  

、 厂级领导;

2  

、 全体中层干部;

3  

、 机关科室、后勤岗位人员(实行倒班制的人员除外);

4  

、 安保科货物押车人员。

 

三、 除以上规定的岗位执行补休或调休外,因生产需要超时作业

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不含临时工),又确实无法
安排补休、调休的,即①各生产车间的大班长、维修人员、操作工以及辅助工种人员;②动力车间的维修
人员以及锅炉工、水泵工、空压工、空调工、值班电工、水处理工等跟班作业人员;③配套生产的工艺质管
科的检验员;④生产科调度员、成品交接员;⑤设备科备件仓管员;⑥供应科纸张库、五金仓管员、电梯
工,均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每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超出规定工时的,则按规定付予加班

 

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每日工作 8 小时工作制,每月制度工时的,则分别按延时加班、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付给加班工
资。

2  

、若每季度累计综合工时超过季度制度工时的,则分别按延加班、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付给加班工资。

3、各车间、部门每月的考勤仍正常报送,同时各生产车间每月要填写一份车间岗位人员设置表
(R/RL001)。
4、各车间、配套生产相关部门根据季度制度工时计算的办法,于每季度末向人劳科报送车间(部门)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