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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 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F 公司是一家在沪的中外合资企业,宗某系其员工。1996 年公司与宗某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 1 条约定:甲方 F 公司聘请乙方宗某从事二分厂副经理岗位工
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宗某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变更宗某的工作岗位。如无正当理由,
宗某将服从调动。至 2003,宗某被调至安康及培训主管岗位。
    2005 年集团公司进行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对其所属按康及培训主管的工作职责要求
其中有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技能,考虑到宗某只有初中
文化程度,已经不能胜任公司重组后的安康培训主管岗位,基于与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员工

必须服从调动 以及《员工手册》中的相同规定,公司决定将宗某调至人力资源部,为其安
排后勤主管岗位,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宗某对公司的安排不服,开始休病假,同时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其原工作岗位,恢复其原工
资待遇。
    F 公司辩称:1、公司因为企业结构调整,规模扩大,对宗某原岗位安康培训主管的要
求也按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了调整。宗某的资历和能力已经完全无法胜任新岗位的要求,
公司为其安排新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具有合理性。
    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支持宗某请求,宗某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公司行为属于擅自
调整职工岗位,没有正确履行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要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和
原工资待遇。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宗某的诉讼请求,宗某未提出上诉,法院判决生效。宗
某已到新的岗位报到上班。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评析:
    一、企业重组,规模扩大,对岗位的要求提高,员工不能胜任已有的岗位,企业能否
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并提供与新岗位相应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6 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第 17 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
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 5 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以上条款都说
明: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
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条款,均不能单方面进行变更。
    本案中宗某与公司 1996

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

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员工必须服从调动 表明双方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对公司可对员工调岗调薪达成了一致协议。公司可以据此条款对
员工岗位进行单方面适当调整,该约定并无不当,且此条款本身并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因此,F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且合理的。
    二、从此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企业劳动请求权,但是,企业的劳动请求权的合
理范围如何限定?
    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 。
但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
行为不能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2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