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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案例简介:
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 年 7 月退休,同年 9 月由该设计院返
聘继续工作,她的丈夫还是该设计院的副总工程师。当时她同设计院双方约定,梁某如因
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广州出差,遇车祸死亡。

经该设计院、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以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
某亲属 10.6 万元。该设计院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第一,
让梁某的长女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 4338 元,
丧葬补助费 2037 元;第二,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 10091.6 元;第三,
给梁某亲属补助 12000 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 2000 元。
曹某对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第一,梁某的死亡应按因
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第二,根据深圳市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亲(侨居海外)、子女(最小的次女已满
18

 

周岁)。这些人应享受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结果:
①该设计院补发申诉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差额 11000 元,差额一年期利息 1000 元;
②该设计院主管单位--某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③驳回申诉人抚养梁某父亲、母亲、次女的申诉请求;④仲裁费 490 元,申诉人承担 190
元,被诉人承担 300 元。

问题: 申诉人的申诉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合理?请用劳动保障的有关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