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解十件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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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伤赔偿、人才流动,包括开除、除名、辞退
只要你是一名劳动者,就会
遇到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问题。你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的管理者,除了知道经营、
发展,是否知道怎样做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才能妥善处理劳资关系?本期《法官说法》,记者请市法院民一
庭副庭长王卉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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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未书面告知
无效应撤销
史某
原是沈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职工,2003 年 1
月,史某因其父亲有病在家照顾父 亲,未上班工作 。
2005 年 7 月 20 日,房地产公司以史某不经单位同意,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至今没归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2005 年 11 月 28
日,史某 到房地产公司取走除名文件,后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
未履行相应程序
的情况下即对史某作出除名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恢复史某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 效,连续旷工
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是,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职 工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并
以书面形式直
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
张贴公告
或
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
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作出除名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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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丧失胜诉权
2004 年 3 月 5
日,杨某与某信息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1 月 1 日止。由于杨某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到公司,杨某自己交纳了养老保险金。2006 年 1 月 2 日,
杨某与公司解除合同 后,要求公司给其报销养老保险金及交滞纳金。但杨某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才向大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杨某已超过 60
日仲裁申请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首先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面仲裁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
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 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
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 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单位承诺给其报销
养老保险金,而其过了近 1
年才申 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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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工者没签合同受伤
单位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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