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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办理流程

一、工伤保险报销范围: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残废的,可以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内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

人等维持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颁发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

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

的意外伤害;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

踪;

8、贺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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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二、办理工伤流程

1、自工伤发生起 2 日内,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驻店人事应以邮件的形式知会社

保文员,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人的姓名及此时状况。

2、自工伤发生起 7 日内,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驻店人事应向社保文员提供以下

资料:事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病历本原件、
考勤卡复印件,在深参保而在异地工作的人员须附调动证明或外派证明。

3、自工伤发生 15 日内社保文员须向社保局申报并提供上述资料,15 日内未申报自工

伤发生 3 个月内,须事故人向社保局书写一份办理工伤申请,旁证人也须提供工伤
证明,由社保文员办理工伤申报工作,准备资料同(2)。

4、工伤申报通过,工伤处发《工伤认定书》。

5、工伤治疗中,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知会事故人不要用自费药(以深圳市规定

的药类为准),如发生自费药费用,则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用自费药,
须写申请交社保局工伤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用此药,费用由社保局承担。

6、医疗期满 30 日内,需要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交社保文员 4 张 1 寸红底照片,领取

《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加盖公章。事故人持《工伤鉴定表》

和《工伤认定书》及所有与工伤有关的病历资料在周三的下午或周六的上午到指定的
医院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 15 日内社保文员将《工伤鉴定表》及费用单据等与
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7、医疗期满 30 日内,不需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须填写《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

务鉴定保证书》,社保文员将保证书、用药清单、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
处办理工伤决定。

8、社保文员办理完费用报销后,将《工伤认定书》、

《工伤决定书》和费用报销单交给事

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事故人。

9、

《工伤认定书》、

《工伤决定书》、

《工伤鉴定表》和《费用报销单》由单位、事故人、工伤

处各保留一份,事故人持费用报销单据到财务部填写申请领取费用单,由公司转账
至个人账户(社保局在发出报销单据 10 内将工伤费用汇入公司账户,由公司转账
至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