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员工制营销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证券经纪业务员工制营销人员(以下简称
营销员)薪酬管理机制,有效吸引和激励营销员,促进其绩效和公司
业绩的不断提升,实现营销员与公司的共同成长,根据《证券经纪人
管理暂行规定》及《深圳辖区证券经纪业务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工作
指引(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营销员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从事证
券经纪业务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营销活动的员工。营销员薪酬是指
营销员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作,公司
每月支付给营销员的报酬。
第三条 营业网点可以设置多个市场部,通过编号以示区别,如
市场一部、市场二部等。
第四条 原劳动合同“资深营销经理、高级区域经理”等职级参
照《华泰联合证券员工制营销人员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职
级考核标准调整为相应级别。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营业网点对营销员的薪
酬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释义
一、一类地区:深圳、上海、广州、北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