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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监事和高级

监事和高级

监事和高级

监事和高级管

管理

理人员薪酬

人员薪酬

人员薪酬

人员薪酬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保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

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

确定薪酬分配方案的管理机构。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